英法官:橋牌非運動須繳稅

中廣新聞網 – 2014年2月25日 下午2:04

英國法官裁定,橋牌不是運動,會員繳的比賽報名費都必須繳加值型營業稅。

英國國稅局要「英格蘭橋藝聯盟」繳交會員比賽報名費的加值型營業稅。橋藝聯盟認為,打橋牌是運動,應該跟槌球、飛鏢、撞球一樣不需要繳加值型營業稅。聯盟還說,法國、比利時、荷蘭、愛爾蘭換波蘭等國橋牌比賽都不用繳稅。

國稅局卻說,橋牌只動腦,不動身,不算運動。

法官同意國稅局的說法。承審法官說,體育活動能免稅的最主要原因是,參與的人身體動了。橋牌卻沒動到身體,不算運動。

橋藝聯盟一年收到的報名費大約有六十三萬英鎊,三千一百多萬台幣。英國的加值型營業稅率高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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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龜兒子」無罪 法官認定無名譽受損

東森新聞 – 2014年2月23日 下午1:25

罵人龜兒子,被判無罪,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龜兒子」這三個字,雖然有負面意義,但爆粗口,不等於污辱人,只是令對方感受不愉快,沒有名譽受損,因此判罵人的被告無罪。不過判決結果引發爭議,有民眾就不滿揶諭,所以以後也可以罵法官「龜兒子」嗎?

彰化一間廟宇信徒開會員大會,沒想到卻演變成告人官司,潘姓會員不滿陳姓常務理事作為,雙方因而發生爭吵,潘姓男子在會議中,說陳姓男子敢做不敢當,根本就是「龜兒子」陳姓男子氣不過,控告對方涉嫌公然侮辱罪,附帶民事求償30萬塊錢。

當時這一處開會現場,共集合一百多名會員,陳姓男子說所有人全都聽到他被罵「龜兒子」,現在官司判決下來罵人的反而無罪,對於法官非常不能諒解。陳姓男子鬱悶怨氣不吐不快,但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感到不爽快,並不代表受到侮辱、侵害到人權,還說儘管「龜」字有貶低、罵人含意,但民間也有祈福、長壽的意思。民眾和原告陳姓男子說法相較於法官判決,180度完全相反,但由於法官也考量到被告潘姓男子,基於會內事務爆粗口,並非刻意攻擊對方才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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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扮黃牛 葉進雄收押

作者: 馬瑞君╱台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2月20日 上午5:55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曾擔任法官轉任律師的葉進雄,因司法黃牛被判刑遭除名喪失律師資格,又持續以「葉律師」之名在外攬案,向2名當事人收受23萬元,佯稱可交錢給法官和檢察官打通官司,台中地院19日以葉男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罪嫌,且有再犯之虞,裁定收押禁見。

司法官第25期結業的葉進雄,原為彰化地院法官,轉任律師後,曾因詐欺和偽造文書罪被台中高分院各處2年和8月徒刑,87年4月假釋。91年1月侵占李連枝16萬餘元裁判費和律師費,同年8月間因違反律師法而遭法務部除名,且喪失律師資格。

葉進雄遭除名後,仍繼續包攬訴訟,並多次侵占訴訟當事人律師費和裁判費用,被依業務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判3年徒刑確定。

但他仍對外自稱是「葉律師」,承攬訴訟業務,101年7月、102年7月間又分別向妨害風化案的林姓當事人及公共危險案的趙姓當事人家屬佯稱,可以用金錢疏通承審法官及執行檢察官,保證得以易科罰金。

但林某被判1年2月,趙某雖被判5月徒刑,也因酒駕3次以上不得易科罰金,2人發現上當。其中,林某向葉進雄索討金錢,葉返還12萬元。

台中地檢署18日傳喚葉進雄到案,昨天凌晨以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等罪嫌,且有再犯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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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大學博弈課 反賭團體赴教育部陳情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4年2月21日 下午1:59

不滿教育部消極處理大學開設博奕課,反賭博合法化聯盟今天(21)再度到教育部門口陳情,期盼在離島觀光賭場管理條例沒有完成立法前,大學應該停止開設博弈相關課程。 反賭博合法化聯盟到教育部門口高喊口號,表達反對大學開設賭博課程的立場,一位來自澳門的僑生甘家豪也加入反賭行列,甘家豪說,自己的父親就是因為沉迷賭博,一夜之間輸掉了買房子的錢,導致家庭破碎,被迫寄人籬下,不只是他家,他的朋友及學長家庭都發生類似的情況,即使在賭場工作月領新臺幣6、7萬元薪水,但幾乎都染上賭癮,賺的錢全輸光,他愛臺灣,不希望臺灣變成第二個澳門。 反賭聯盟執行長何宗勳表示,教育部不該把開設博奕課程歸為大學自主事項,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對此表示,國內是否開放博弈並非教育部的權責,大法官解釋也指出大學開課屬於大學自主範圍,教育部予以尊重。陳德華次長強調,教育部將提醒學校開設博弈課程時,也要請學生注意可能衍生出的法律問題與道德風險。 圖為:反賭博合法化聯盟代表到教育部門口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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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律師遭除名 前法官扮黃牛 葉進雄收押

作者: 馬瑞君╱台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2月20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曾擔任法官轉任律師的葉進雄,因司法黃牛被判刑遭除名喪失律師資格,又持續以「葉律師」之名在外攬案,向2名當事人收受23萬元,佯稱可交錢給法官和檢察官打通官司,台中地院19日以葉男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罪嫌,且有再犯之虞,裁定收押禁見。

司法官第25期結業的葉進雄,原為彰化地院法官,轉任律師後,曾因詐欺和偽造文書罪被台中高分院各處2年和8月徒刑,87年4月假釋。91年1月侵占李連枝16萬餘元裁判費和律師費,同年8月間因違反律師法而遭法務部除名,且喪失律師資格。

葉進雄遭除名後,仍繼續包攬訴訟,並多次侵占訴訟當事人律師費和裁判費用,被依業務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判3年徒刑確定。

但他仍對外自稱是「葉律師」,承攬訴訟業務,101年7月、102年7月間又分別向妨害風化案的林姓當事人及公共危險案的趙姓當事人家屬佯稱,可以用金錢疏通承審法官及執行檢察官,保證得以易科罰金。

但林某被判1年2月,趙某雖被判5月徒刑,也因酒駕3次以上不得易科罰金,2人發現上當。其中,林某向葉進雄索討金錢,葉返還12萬元。

台中地檢署18日傳喚葉進雄到案,昨天凌晨以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等罪嫌,且有再犯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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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廷昌/法官核發監聽票 不應該一官核到飽(下)

自由時報 – 2014年2月17日 上午6:12

侯廷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權力本質上就是一種欲望,如果沒有適度制衡,它非常容易無限擴張至濫用、失控、腐敗的境界,這是歷史定律。

制度性濫權怎麼來的?

由聲請檢察官及原核准法官所組成的「監聽二人組」,大權在握,於此歷史定律中,可以無限地聲請核准續線及擴線,擴了又續,續了又擴,只要他倆不調離,可以四手遮天地監控整個群族網絡一輩子,包含大多數無辜的被截聽者;最後,核准是最一致的標準。「越少人知道監聽越好」的政策修辭,是掩飾主事者監督失能的絕佳託辭,卻陷「監聽二人組」不義。該修辭邏輯不通之處還在於:既然越少人知道越好,何以駁回監聽聲請,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可以換法官聲請,且一換再換,換到法官核准為止,卻不必如同核准新線般,黏在原駁回法官身上繼續審查,這不是讓更多法官知道誰要被監聽了嗎?這不是制度性偏袒核准嗎?主事者說審判系統會洩密導致偵查無法進行,是對自家人毫無信心且無證據支持的臆測;以呵護官吏的嬌貴為己任,置人民權利受害風險於度外的心態,更是錯認主僕關係,不知權力根源。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我國監聽制度使無辜的被截聽者,在監聽的事前、事中、事後各階段,無法得知並看見他們的隱私權何以被犧牲,已嫌不義,他們仰賴不同法官的介入,為他們看見他們的犧牲是否是為了更崇高的正義價值,一點都不過分。反之,一官核到飽制使法官權力的行使更神祕化、專制化,嚴重缺乏節制的程序道德感。

一官核到飽的分案審查制度,對濫行聲請及核准,毫無制衡機制,必然會衍生出制度性濫權,導致監聽浮濫,終使審判獨立蒙羞。論者謂我國監聽浮濫,說的沒錯,由一官核到飽制找不到反駁的理由。

看看外國實務作法,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前庭長Jürgen Maruhn表示,德國偵查法官對令狀的審查是由值班法官輪班處理,續線監聽亦由當日受理聲請的值班偵查法官核駁,並無我國一官核到飽的分案審查制度。依美國監聽法案及文獻記載,不僅沒規定由同一法官受理審查續線、擴線,甚至規定每一續線聲請都應附上先前核准的所有聲請資料送審,另外,不同法院亦可受理續線聲請。在比較法制上,我國大多數地院的現行作法,難謂「德不孤,必有鄰」。

統計數據透露什麼訊息?

再作量化分析,我國採統由值班法官輪班審查的地院計有新北地院、新竹地院、雲林地院、連江地院四所法院,其他地院均採前述的一官核到飽制。以一○二年度續線核准率為例,依司法院的統計數據,採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續線(字號:「聲監續」)收案總計一六一六九 件,核准一四六三九件,核准比率九十.六○%;採非一官核到飽的地院收案總計四○六五件,核准三四二五件,核准比率八十六.六五%。借用何君豪法官以卡方檢定計算結果,在九十九.九九九九七四%的信心水準下,採一官核到飽制辦理續線案件的核准,明顯高於非一官核到飽制。此分析結果,可以支持前述制度性濫權核准的深切疑慮,亦可看出交由不同法官審查續線聲請發揮制衡節制的功效,官官相護之說,不能成立。

論者謂核准率降低會影響法院定罪,進而影響治安狀況云云。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採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定罪率(有罪人數÷〈有罪人數+無罪人數〉,範圍為全部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一○○年至一○二年依序為九十六.八六%、九十七.一一%、九十七.○六%;採非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定罪率則依序為九十七.七九%、九十八.二五%、九十八.二八%。後者核准率較前者低,定罪率卻連三年較前者高。沒有數據證據支持低核准率會影響定罪,影響治安。論者倘謂犯罪隨時出沒你我身邊,非低監督低成本的監聽手段不足以防治,應提出相關數據資料支撐,而非盡是主觀經驗或想像。

制度設計本應發揮其最適功效,又可防免執行者濫權毀滅。只重快速的制度設計於現今社會所造成的利弊得失,怎麼看都是弊多於利。江國慶案、洪仲丘案、大埔土地開發案、九月政爭案等等,無一不是為了搶先、搶快的單一價值,置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而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及難以挽回的代價。張德正羈押案不過是此社會氛圍中再度墜地的果子;一官核到飽的監聽票核發制度則是孕育的沃土。

制度設計監督者應體察社會脈動,記取歷史教訓。效率是好事,但應注意逞快經常是怠惰失能的遮羞布,因逞快而偏私致濫權更應嚴加防範;又快又好更賴細部的檢討規劃,特別是審查標準的建立。要之,遲來的正義或許還是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本次通保法修正案對案件分案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未予著墨,實屬憾事。一官核到飽的核票制度應改弦易轍,由值班法官輪值核駁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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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師愛碰她 女同學圍人牆保護

作者: 記者游振昇、賴香珊╱連線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年2月14日 上午2:41

南投某國小男老師被控上課時拍打女學生屁股,還以下體碰觸女生,每回上課都不放過她,其他女同學看不過去,甚至揪團「護駕」;校方後來解聘這名男老師,但他辯稱是不小心,訴請撤銷解聘處分,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法官說,若是不小心,為何一再發生,一再道歉?

該校校長說,這名男老師已離職,事發當時,校方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並給他申訴機會,校方一切依法辦理。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科長易秀枝說,申訴評議過程有請校方與男老師陳述,男老師否認性騷擾,但男老師「不小心碰觸」的頻率高到讓女學生心生恐懼,性平會成員也詢問班上同學,證實確有此事,評議過程嚴謹公正。

性平會調查小組指出,受害女學生由父母陪同到校指控,男老師曾多次拍打她的屁股,監考時貼近她偷看大腿,非上課時間也刻意靠近她,讓她嚇哭,還在課堂上走到她後方,下體碰觸她的腰和背;這些指控,有五名女同學作證屬實。

男老師否認指控,辯稱他認真上課,不小心口水噴到學生,才對學生拍肩膀說對不起;上課時會在教室走動,穿越學生座位之間,有時肢體會碰到學生的背,並非刻意。

女學生則指控,男老師對她的性騷擾越來越嚴重,只要對方接近,她幾乎就崩潰;許多女同學知道此事,都會圍在她身旁保護她,不讓老師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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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江澤民違人權 西國法官下逮捕令

民視 – 2014年2月12日 下午12:00

西班牙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日前向國際刑警組織要求下令逮捕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前總理李鵬等一共五名官員,針對在西藏涉嫌屠殺等違反人道罪名接受審訊,但是在中國政府強力阻撓下,這起跨國官司能否繼續發展下去?恐怕還是未知數。

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國務院總理李鵬共五名高官,在西班牙被控涉種族屠殺又有新進展,最高法院法官莫雷諾十號正式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逮捕令,要求涉案人員接受調查,對此中國外交部大表不滿,要求西國當局妥善處理。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中方對西班牙有關機構,不顧中方的嚴正立場,採取的錯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中國政府理所當然將向西班牙,表明我們的嚴正立場。」

西班牙法院之所以能跨海審理到藏族慘遭迫害,是因為兩個藏族人權團體和西班牙籍流亡藏人普丹旺千,八年前向西國法院指控江澤民等五人,在西藏犯下種族屠殺等違反人道罪名,依照西國法律的「普遍管轄原則」,只要嫌疑人在海外侵犯人權,而受害者又有西班牙公民,法院就得以審理並發出逮捕令,針對這次法官做出重大裁決,普丹旺千一方面欣慰,卻對案件審理發展不表樂觀。

流亡藏人普丹旺千:「這在國際上是個重大成就,但現實狀況是,我們無法期待案件有突破進展。」

西班牙曾在1998年依據普遍管轄原則,成功將當時人在倫敦的智利前獨裁者皮諾伽特逮捕,但這次情況很不一樣,因為西國執政黨已經向國會提案修法,準備限制法官跨國起訴嫌疑人的權力,此舉是否著眼於中西雙方長年貿易往來,以及中國外交部強力施壓迫使西國政府低頭,已經引來外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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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法官發布 對江澤民、李鵬國際逮捕令

中廣新聞網 – 2014年2月11日 上午10:48

西班牙最高法院法官,發布對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前總理李鵬和其他被指在西藏犯有反人類罪行官員的國際逮捕令。

這一訴訟案是由人權組織提出的,因為西班牙的法律系統比較獨特,他們承認「普遍管轄原則」,也就是不管什麼人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反人類罪,都可以被越界起訴。

這個「普遍管轄原則」曾在1998年被西班牙法官加爾松,用來逮捕當時流亡倫敦的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但皮諾切特最終因為健康原因被允許返回智利。

本週一西班牙最高法院法官莫雷諾裁決,江澤民負責監督管理那些直接違法的人,所以他應該對下屬在西藏行使的酷刑和其它反人權的行為負責。

莫雷諾命令國際刑警組織以種族滅絕、酷刑和反人類罪的罪名,發布對江澤民的逮捕和監禁令;他還下令對李鵬和其他有關中國官員發布相似的通緝令。

兩個支持西藏團體和一名西班牙籍的僧人,在2006年向西班牙法庭提起這一訴訟,指控包括江澤民和李鵬在內的大陸前領導人在西藏犯有反人類罪。

西班牙的執政黨人民黨正在推動對西班牙承認「普遍管轄原則」體系的改革,以限制西班牙法官對西班牙境外的犯罪者行使的權力。

大陸外交部上星期五也要求西班牙當局阻止對中國前領導人在西藏問題上的行為,採取進一步法律訴訟行動。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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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廷昌/法官核發監聽票不應該一官核到飽(上)

自由時報 – 2014年2月10日 上午6:18

侯廷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難得過年假期,卻因張德正免予羈押案,檢察官接連五度抗告,高院四度火速撤銷發回,相關人的春節假期幾乎全泡在法院發霉,整個程序遭外界譏為「五度五關獎三十萬的新春司法鬧劇」,高院撤銷發回被指濫權,羈押的公正性備受質疑。

為什麼法院吃力不討好的宿命一再上演?

主因之一在於主事者老認為快就是好,就是對。看看本案適用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充斥著要求法官二十四小時內快傳、快問、快裁、快送的規定,每個環節令人緊張兮兮,不僅與刑事訴訟法「地院接受抗告狀後三日內填具意見書送高院」、「抗告法院十日內裁定」等相關規定相違,主事者講求速度,法官哪還顧得了公平,高院趕忙著把檢察官所提的疑問轉化為高院的疑問,快丟地院更審,自不可能慎重地要求辯護人對檢察官抗告狀各點提出答辯,再行公正裁奪。至於要點內規定「高院應盡量自為准駁或變更處分的裁定」,當然速拋腦後。

只求快速卻不知節制的審查程序,很容易流於「制度性濫權」。張德正羈押案是個明顯的案例。

法院為求快速卻不講求程序公正的審查機制還有一類,即監聽票核駁審查機制。

檢察官聲請監聽票,現行各地院作法,一般是由對外公開的值班法官審查。一方面讓檢察官於聲請時避開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另方面卻也給檢察官挑選法官的機會。檢察官聲請監聽的主要類型有三種,一為從未實施監聽的「新線」,二為原核准監聽於監聽期滿後將續行監聽的「續線」,三為原核准監聽於監聽期間聽到新的監聽對象的「擴線」。這三種類型審查的重點不盡相同,新線應著重在監聽的「最後手段」,續線應加強斟酌監聽的「最小侵害」,擴線應強調與原監聽對象的「關聯性」,且因續線、擴線都是經由監聽手段加深且擴大對人民隱私權的強制妨害,法院本應更加重審查力道,其必要性、最後手段、最小侵害、關聯性的要件滿足,不僅不能建立在先前已核准執行監聽的前例上,續線、擴線的審查尤須回過頭去檢視原核准線數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以符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揭示的比例原則。

既然審查重點、強度均不甚相同,新線、續線、擴線交由不同的值班法官審查,本可藉由多重角度的查核、思考、前後法官的文字對話,形成較周延的決定,以期兼顧監聽的目的,及被監察人於事前根本無從防衛挑錯的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檢察官恣意挑選心證寬鬆的法官聲請,維護分案中立原則。

現行實務作法怎麼回事?

目前實務上全國大多數地院由值班法官核准監聽後,接下來的續線、擴線聲請,都會強制分給該法官審查,就算他不值班也一樣,如果他持續核准,續線、擴線案件就會一直黏著他,他可以一直核准到檢察官飽了不想聲請為止(一官核到飽),沒有任何拘束。其緣故,在於主事者認為由該核准法官審查,才會快,才會對,才會保密,才會標準一致,卻完全忽略了法官是人,不是神,心理學家所言「過度自信於殘存記憶容易造成錯誤決策」一樣會發生在法官身上。正當法律程序史的第一課也要求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為他不會也不能公正審查自己的錯誤,則同一個法官怎麼會或怎麼能去審查自己原先的核准有無出錯,怎麼去除心態上對案件的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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